重劃業務

答:市地重劃可依主辦單位不同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選定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或依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此即所謂公辦市地重劃;另依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市地重劃,即為自辦市地重劃。 

答:市地重劃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訂頒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為自辦市地重劃除依上開法令外,內政部並另訂頒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做為實際執行之依據。市地重劃之目的主要在於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外,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即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係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答:一、土地價值增漲: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隨之上漲。 二、享受減稅之利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徵,完成後地價稅可以減半徵收兩年。 三、促進都市健全發展: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環境美化,可形成良好居住環境,加強居民對地區之關懷。四、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五、公平負擔:六、消除共有土地: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可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
 

答:一、重劃前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前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後,提請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二、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路、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後,提請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答:一、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限制: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惟下列非含屬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一)土地繼承登記。 (二)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者。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者。 (六)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二、其禁止或限制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答: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答:一、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1、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2、臨街地特別負擔:指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之街地,對其面臨之道路用地,按路寬比例計算之負擔。3、一般負擔: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扣除道路兩側臨街地特別負擔後,所餘之負擔。(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二、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答: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惟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 

答: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期限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答:俟提請本市地重劃委員會按實際情形及重劃受益比例研訂負擔減輕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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