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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將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一部分土地由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一部分土地由政府供做公共設施用地或讓售給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則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
答: 辦理區段徵收主要法令依據,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之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至第八十條及內政府部訂頒的「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另外也可以依據大眾捷運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答: (一) 選定區段徵收地區範圍。 (二) 預計抵價地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三) 邊界分割測量、查估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 (四) 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五) 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層報行政院核定。 (六) 區段徵收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處理異議案件。 (七) 發放補償費。 (八) 受理民眾申請領回抵價地及核定是否發給抵價地。 (九) 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 (十) 辦理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一) 地籍整理。 (十二)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並點交土地。 (十三) 標售剩餘土地。
答: 政府在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的補償地價,可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補償地價的土地就是抵價地。
答: 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只有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領回土地,其他的公有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房屋所有權人等都不可以申請領回或買回土地。
答:想要申請領回抵價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提出申請。
答: 依土地徵收條例三十九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由主管機關考量開發目的及地區特性、都市規劃品質及公共設施比例、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開發成本及財務計畫等情形而決定,但是每一位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需要再按他應領的補償地價多少以及將來領回土地位置好壞來計算,因此並不是每一位都相同。
答: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一)預計抵價地總地價=Σ(各宗預計抵價地的面積×各該土地評定的單位地價)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一)式×該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應領補償地價÷ 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例:某甲被徵收土地應領補償地價:1,000,000元 全區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20,000,000元 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25,000,000元……(一)式 某甲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 25,000,000 × 1,000,000 ÷ 20,000,000=1,250,000 元……(二)式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二)式 ÷ 該土地評定的單位地價 例: 某甲選擇評定單位地價是每平方公尺10,000之抵價地 某甲應領抵價地面積=1,250,000÷10,000=125(平方公尺)
答: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的土地隨時可依建築有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使用。
答: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政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