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業務
答: 讓售國民住宅機關興建國民住宅或讓售需地機關興建安置原住戶住宅或行政院專案核准需地機關,其餘建築土地,得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所得價款作為償還開發成本之用,如有盈餘,全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答:抵價地分配結果應公告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門首。
答:抵價地應在工程完工,且完成地籍整理、釘椿測量,確定土地位置後,點交原土地所有權人。
答: (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答: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農村社區,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並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得由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答: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主要法令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答:一、透過整體規劃,促進農村健全發展。二、美化觀瞻,消除農村髒亂景象。三、增加可供建築用地,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四、便利地籍與公私產權管理,減少界址紛爭。五、透過重劃交換分配,解決農村共有土地處分及利用問題。六、提供社區活動、集會等之場所,增進村里民向心力。七、提高居民對生活環境之重視與關心。八、縮短城鄉生活差距,開創農村新風貌。
答:一、選定辦理重劃地區及範圍。二、會同有關單位初勘。三、報內政部複勘核定。四、先期規劃。五、先期規劃報告核定。六、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七、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及徵得同意。八、擬定重劃計畫書報內政部核定。九、公告重劃計畫書、圖及異議處理。十、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十一、 土地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十二、公告土地分配結果及異議處理。十三、地籍整理。十四、交接及清償。十五、抵費地標售處理。十六、財務結算。十七、成果報告。
答: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