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業務

答: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內政部修正「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自112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民眾申請土地鑑界、分割費用由原先的單一價格,改為依土地面積大小及施測數量等分級計算,且免費提供制式界標,內政部有開發土地複丈規費服務網(https://easymap.land.moi.gov.tw/BSWeb/)提供鑑界複丈規費試算功能,請申請人多加運用,事先了解應納規費,亦可將試算結果下載列印,併同申請書送件,減少現場等待時間。

 答: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答: 申請地籍圖謄本,請向本市地政事務所洽辦,填寫申請表,地籍圖謄本工本費: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若土地範圍過大需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每幅以新台幣七百五十元計收。(一、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原則。二、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計核)相關訊息可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網站查閱http://www.landhc.gov.tw,或電03-5325121總機洽詢。

答: 重測界址糾紛,無法達成協議,經本府調處仲裁完竣後,續辦重測事宜,其有關法定作業時程如下:1.本府調處筆錄掛號郵寄送達。2.筆錄無法投遞郵件辦理公示送達(公告20日)3.收到筆錄不服調處結果當事人得提起法院訴訟(15日內)4.確定無人提起法院訴訟則由本市地政事務所依筆錄製作地籍調查補正表。5.審核後之地籍調查補正表函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北區第二測量隊。6.由國土測繪中心北區第二測量隊依據地籍調查補正表辦理測量。7.北區第二測量隊將測量成果檢送本市地政事務所。8.地政事務所檢查後製作案件提報本府辦理重測成果公告。9.本府審查核定成果公告。10.地政事務所依核定公告文號製作重測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11.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辦理雙掛號郵寄送達。12.通知書無法投遞郵件需辦理公示送達(公告20日)。13.重測成果於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告(公告30日)14.公告期滿無異議即據以辦理重測標示變更結果登記。15.重測標示變更結果登記完竣,通知所有權人辦理權狀加註或換發。

有關地目係早期土地主要使用現況之表示,「原」地目係指: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的土地,均屬之。又查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詮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不但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且其性質亦與法定用途(使用分區、使用編定)重複,為避免攸關機關引用此種性質混淆及不正確之土地資料作為規範之依據,故前經內政部89.8.2.(89)內地字第8973288號函釋「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8991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詮定作業」。是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均已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全面停辦地目變更登記及詮定作業。由於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非以地目實施使用管制,其情形與非都市土地類似。目前地政機關對於土地之地目與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明顯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內政部已於105102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函示:地目等則制度自10611日正式廢除。

 

 

答: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四、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耕地分割執行要點:…十一、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申請分割之耕地,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耕地之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辦理分割者,其分割後之耕地不得有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之情形。十二、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分割後,土地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爰此,依據上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及4款規定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實施後之繼承或實施前之共有耕地,皆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答: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二、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建物位置圖應依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答: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答:查「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堪測建物位置。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建物堪測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所明定,地政機關受理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之未登記建物案件,實務上係依民眾之需求申請,其申請基地號勘查者,核發建物勘查成果表,僅記載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每單位計收新台幣五佰元複丈費;而申請建物位置圖堪測者,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該建物坐落之基地號並繪明其位置圖,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仟元複丈費。

 答: 如係指地籍圖謄本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可由內政部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http://clir.hinet.net/)申領電子謄本,如需閱覽或列印可由各縣市政府委外辦理之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http://eland.hinet.net/)上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