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內容:
- 113年地籍清理登記名義人之姓名住址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
- 112年地籍清理登記名義人之姓名住址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
- 110年度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107年地籍清理登記名義人之姓名住址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
- 105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 105年度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本府為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為空白之土地及建物權利,經清查符合者,土地權利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 104年度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