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編定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

新竹市於民國73年10月15日完成非都市土地編定(如為「田」地目土地則為62年10月15日),民眾如發現「編定當時」使用分區及土地使用地類別登記有錯誤之情形,得由民眾填寫更正編定申請書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 法律依據: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3條:「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第9點第2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

     
  • <常用>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舊房屋現今仍存在,且是在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或實施建管前的合法房屋。
    2. 用途為「居住」,如果用途是農舍或畜禽舍等就不符合
    3. 檢附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或實施建管前<即73年10月15日前(如為「田」地目土地則為62年10月15日)>的合法房屋佐證文件: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舊有記事戶籍謄本證明
      完納稅捐證明或稅籍證明
      用電證明或用水證明

      航照圖(參考佐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