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編定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

新竹市於民國73年10月15日完成非都市土地編定,民眾如發現「編定當時」使用分區及土地使用地類別登記有錯誤之情形,得由民眾提供相關證明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 法律依據:

    1. 土地法第69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2.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3條:「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第9點第2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
  • 更正編定申請書(下載處:odt檔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