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問: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如何申領抵價地?
答:可以由繼承人之一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請發給抵價地,政府在受理後應該通知其他繼承人,如果有其他繼承人之一在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異議時,就一律發給現金補償地價。
32.問: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選擇領取現金補償費,或是申請領回抵價地,都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
33.問: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是否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的優惠?
答: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買賣移轉時,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34.問: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是否享有地價稅減免的優惠?
答: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可以減半徵收地價稅二年。
35.問:抵價地之位置如何劃定?
答:由徵收機關依徵收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劃定。
36.問:抵價地的最小分配面積如何劃定?
答:由政府依照區段徵收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劃定,但不可以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規定的最小建築寬度、深度及面積。
37.問: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的位置如何決定?
答: 採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分配區塊方式辦理即為使抽籤結果更趨於公平,茲先由各抽籤戶代表按其姓氏筆劃由少至多,筆劃相同者則按原歸戶順序排定序號,依序號先後抽取順序籤,再依順序籤之序號依序抽取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各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
38.問:土地所有權人有兩筆以上土地被徵收,抵價地如何分配?
答: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係按其所有被徵收土地地價總合計算應領權利價值,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決定究竟是分配為一筆或分開分配為數筆,但每筆都需要達到所選擇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之權利價值。
39.問: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權利價值,沒有達到各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之權利價值時應如何處理?
答: 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在規定期間內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政府會在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該補償地價免課土地增值稅。
40.問: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果不要領回土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多分配一些土地?
答: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之土地面積,都是按個人的權利價值比例來計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申請領回土地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