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業務
答: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主管機關會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答: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主管機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答: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答: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答: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重劃而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但建築改良物非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其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答:因重劃致地上權、永佃權或地役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地役權人得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答:重劃區內土地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由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予以協調清理後,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
答: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由主管機關予以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答: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以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一、重劃前土地已有建築物,且不妨礙重劃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其原有位置分配。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均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以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三、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重劃後深度較淺或地價較低之土地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 四、分別共有土地,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且其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五、重劃前土地位於重劃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以上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主管機關視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答: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二、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