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業務

答:一、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的情形者: (一)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書書公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如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時,得申請市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承租人向法院訴請出租人給付。 (二)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二、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辦理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答:一、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辦理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二、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者: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辦理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答:法人請攜帶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印鑑證明、印鑑章、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負責人因故無法親自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及戶籍謄本。
 

答:所有權人於重劃期間死亡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謄本、繼承人全部戶籍謄本等繼承證明文件,連同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合法繼承人人因故無法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及戶籍謄本。
 

答: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所有權人因故無法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及戶籍謄本。
 

答: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市政府提出,經市政府重新查處後,如仍有異議,市政府將該異議案件提交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答:因重劃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由主管機關查定應給予補償金額,於拆除或遷移前,將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應於規定期限內拆遷,如不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葬者,由政府代為拆遷,其拆遷費用於補償金額內扣回,扣回後如有餘額,依法存入專戶保管,無法扣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義務人徵收之。
 

答:一、建築改良物、合法營業損失及人口、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等遷移補償標準,是依據「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理查估。二、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產等遷移補償標準,是依據「新竹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辦理查估。
 

答: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之地上改良物或墳墓。
 

答:由受取人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及印鑑證明等向主管機關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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