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業務

答:一、相關位次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 二、最小分配面積原則: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由市政府於計算分配時,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 深度及面積。 三、集中分配原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四、現金補償: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 五、重劃前原有合法建物按原位置分配: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答:一、重劃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渠用地外,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二、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三、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答: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仍分配為共有。
 

答:一、對重劃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機關提出異議,辦理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則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答: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答: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應負擔之重劃費用,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所提供之未建築土地。
 

答: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答: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應即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或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或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關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答:經重劃後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除重劃時所負擔之費用可於計算土地增值時扣除外,其土地增值稅尚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答:限期攜帶通知書、國民身份證、印章向指定銀行領取,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具委託書由代理人攜帶領款人印鑑證明、印鑑章及代理人國民身份證、私章辦理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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