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業務

答:一、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二、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三、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答:所有權人於重劃期間死亡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謄本、繼承人全部戶籍謄本等繼承證明文件,連同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合法繼承人人因故無法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及戶籍謄本。 

答: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所有權人因故無法領取者,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及戶籍謄本。
 

答: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由主管機關依查定補償數額補償;但違反公告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之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答: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期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代為拆除或遷葬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答:一、建築改良物是依據「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理查估。二、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產等遷移補償標準,是依據「新竹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辦理查估。
 

答: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之地上改良物或墳墓。  

答:一、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二、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三、停止登記期間及開始辦理分配日,由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 

答: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答:(一)選定辦理重劃地區及範圍。 (二)會同有關單位初勘。 (三)報內政部複勘核定。 (四)公告禁止事項報內政部核定及執行。 (五)擬定重劃計畫書報內政部核定。 (六)公告重劃計畫書、圖及異議處理。 (七)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八)土地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九)公告土地分配結果及異議處理。 (十)地籍整理。 (十一)交接及清償。 (十二)抵費地標售處理。 (十三)財務結算。 (十四)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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