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代收土地徵收保管款
新竹市政府跨縣市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案件作業計畫-----104年5 月訂定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跨縣市代收一般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件有一致性之作業方式,並擴大便民服務範圍、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計畫。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範圍以本府與其他縣市間彼此同意協助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之案件為限。
三、本府代收其他縣市轄區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檢視申領標的應符合本作業計畫第二點規定。
(二)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並於申請書加蓋核訖身分章戳、核對者及代收機關。
(三)檢核申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欄位、聯絡方式、委任關係等及應勾選或填寫之項目是否填齊,及申請書上印章是否缺漏。
(四)收受申請書表及附繳證件(格式如附件一),發給代收申請案件之收據(格式如附件二)。
(五)填寫代收其他縣市轄區申請案件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六)函送代收申請案件,並副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四、本府收到其他縣市代收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及代收機關。
(二)填寫其他縣市代收申請案件紀錄簿(格式如附件四)。
(三)依規定程序核發徵收補償費保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