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
地籍為不動產財產權之公示登記,亦為土地利用的基礎。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申報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影響民眾權益及土地開發利用。內政部為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健全地籍管理,及活化土地利用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11號令制定公布地籍清理條例,並經行政院於97年3月18日以院臺建字第0970008349號令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
為利各機關辦理地籍清理作業,行政院96年11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60051370號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14類土地建物,自97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分年分類清理。另行政院99年4月14日院臺建字第0990018223號核定修正「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就未依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及日據會社土地提前自100年7月辦理標售〈原計畫為102年〉,另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不全不符之土地提前自101年1月起辦理標售〈原計畫為1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