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地權業務
依據土地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業務
1.核准外國人取得或移轉不動產申請案
2.審查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申請案
一、外國人取得或移轉不動產
◎法令依據
1.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
2.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執行要點。
3.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3.內政部備查。
◎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建物)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3.買賣移轉契約書。
4.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5.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者,得免附)。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7.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8.其他依規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
◎法令依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需由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3.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4.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欲取得不動產理由說明書、最後一次來臺入出境日期之切結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