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業務

 答: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門首。

 答:合法的建築改良物,是依照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查估補償。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既成建物會配合其他安置措施一律拆除。

答:區段徵收範圍內的私有土地,不論是劃為何種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都可以申請領回抵價地,兩者權利並沒有差別。

 答: (一)私有土地補償地價及公有土地有償撥用地價,(二)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三)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四)土地整理費用,(五)貸款利息等。

 答: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徵收機關提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在公告期滿後才提出異議者,則不予受理。

 答: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於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答:合法的建築改良物,是依照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查估補償。

 答:農林作物及魚類,是依照新竹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辦理查估補償。

 答:墳墓所有人在政府公告期間認領,並在規定遷移公告期限內自行遷移者,依政府所訂之墳墓遷移費標準發給遷葬費,未認領也未在規定期間內自行遷移者,由政府妥為遷移安葬,不另外發給遷葬費。

答:還有建物合法營業損失及人口、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水產養殖物、畜產等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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