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用業務

答: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死亡時如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由登記名義人提出申請;如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

答: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答: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徵收公告之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答: 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及影本(影本由公司切結:本影本與案附抄錄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所有權狀等;由其代表人(另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辦理領取手續或由受託人(另加附委託書、代表人戶籍資料、受託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辦理領取手續。

 答: 徵收土地上如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登記者,須檢附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亦即需檢附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撤銷原登記之文件後始可辦理領取徵收補償費。

答: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市府提出。

答: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答: 請攜帶市府寄發之徵收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通知函、身分證、印鑑證明(有效期間為1年)、印鑑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所有權狀等向市府地政處地用科申請辦理領取。

答: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了解土地是否已被徵收或電洽03-5216121轉326或388市府地政處地用科查詢。

 答: 1、都市土地:係指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2、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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