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業務

 答: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修滿30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4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關事項。

 答: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答: 公告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公告地價105年起每2年之1月1日公告,作為計算地價稅及計算公有出租土地租金之依據。

 答:合法業者辨識標誌及文件如下: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仲介或代銷公會核發之合法業者標章

 答: (一)欲充任不動產經紀人者,需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二)欲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答: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答: 一、經紀業為新設公司: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 4、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加盟證明文件影本〈經紀業為加盟經營者,應附繳本項文件〉。 二、經紀業為新設商號: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商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 4、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加盟證明文件影本〈經紀業為加盟經營者,應附繳本項文件〉。

 答: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 3、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4、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各乙份。 5、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經紀人特種考試及格或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證書者,得免附本項文件〉。 6、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答: 1、申請書。 2、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其影本。 3、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文件及其影本。 4、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2張。繳交證書費新臺幣1500元。

 答: 1、備查申請書2份。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文件影本。 4、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5、 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 6.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7、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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