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撥用


註1:本府申請撥用機關(單位)繕造撥用不動產計畫書1式5份送至本處初審(暫不備文),經本處審核完竣後,續由申請撥用機關(單位)將相關書件函送本處依規層轉國有財產署。
註2:申請撥用地方有(縣、鄉、鎮、市有)不動產陳報內政部審核;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陳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審核。
註3: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有償撥用登記案前,送至稅務局查欠稅費。
公地撥用


註1:本府申請撥用機關(單位)繕造撥用不動產計畫書1式5份送至本處初審(暫不備文),經本處審核完竣後,續由申請撥用機關(單位)將相關書件函送本處依規層轉國有財產署。
註2:申請撥用地方有(縣、鄉、鎮、市有)不動產陳報內政部審核;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陳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審核。
註3: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有償撥用登記案前,送至稅務局查欠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