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撥用

公地撥用

註1:申請撥用機關(單位)繕造撥用不動產計畫書1式5份請先送本處初審(暫不備文),經本處審核完竣後貴單位再將相關書件函送本處依規層轉核准撥用。
註2:申請撥用地方有(縣、鄉、鎮、市有)不動產陳報內政部審核;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陳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審核。
註3: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暨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案先送稅務局查欠稅費。

 

公地撥用標準作業流程圖作業說明

業務單位:地政處
業務項目(SOP)名稱:公地撥用
作業天數:步驟2需要3天,步驟5需要3天,步驟7需要3天
1.申請(詳見註1)
2.案件審核(詳見註2),如案件合格,直接進入下一步驟,如不合格或不通過,則以電話或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補正即駁回案件,補正後重回步驟1申請
3.國有不動產前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審查,如案件合格,直接進入下一步驟,如不合格或不通過,則以電話或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補正即駁回案件,補正後重回步驟1申請。地方有不動產前往內政部審查,如案件合格,直接進入下一步驟,如不合格或不通過,則以電話或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補正即駁回案件,補正後重回步驟1申請
4.行政院核准
5.如以無償撥用則進入囑咐地政事務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完成後直接進入步驟8。如以有償撥用則進入通知申撥機關(單位)繳交地價款並取得所有權狀,完成後進入步驟6
6.申撥機關(單位)送交所有權狀及付款憑證影本
7.囑咐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暨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詳見註3)
8.地政事務所通知申撥機關(單位)辦竣登記(領取權狀)並副知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