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徵收補償費

發放徵收補償費

發放徵收補償費標準作業流程圖

發放徵收補償費標準作業流程圖作業說明

業務單位:地政處
業務項目(SOP)名稱:發放徵收補償費
作業天數:0.5天,第二次領取需3個月
1.通知發放補償費(詳見註1)
2.權利人申請領取徵收補償費(詳見註2)
3.填寫相關書表
4.案件審核(詳見註3),如案件合格,直接進入下一步驟,如不合格或不通過,則以電話或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補正後重新審核,限期內未補正即駁回案件
5.開立補償費具領聯單(詳見註4)
6.銀行開立支票(詳見註5)
7.領取徵收補償費
8.第二次通知發放補償費,申請領取者進入步驟2,未領取者進入步驟9
9.未收領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詳見註6)

註1: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訂定發放補償費日期及地點。權利人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府指定地點領取徴收補償費。
註2:權利人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府領取徴收補償費。
註3: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及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審核權利人應檢附之文件是否完備,並與地籍資料庫所載之權利人資料核對是否相符。
註4:審核無誤後開立補償費聯單交權利人至銀行領款。
註5:銀行開立權利人支票,領取徵收補償費。
註6:應於發放補償費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清查未受領之補償費,繕造保管清冊7份存入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土地徵收補償費專戶保管,並於存入後通知相關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