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

新竹市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準作業說明 

註1: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30條等相關規定檢具變更編定申請書及相關書圖文件各五份申請變更編定,並依規繳納規費。
註2:審查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2點等規定。如符合法令規定得補正者,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資料,作業天數不含限期補正時間;如無法補正者,駁回申請。
註3:申請案件如有實地勘查必要時,通知申請人、各權責單位至現場會勘,並作成會勘紀錄。
註4: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5、6點規定,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併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申請資料簽會各相關(如:工務處,產業發展處、環保局等)機關(單位)依所列審查事項依法審查。如經各相關單位會審後,有不符合相關規定者,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資料,作業天數不含限期補正時間;如無法補正者,駁回申請。
註5:山坡地範圍申請案件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1條規定,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作業天數不含通知專案小組審查作業及限期補正時間。
註6: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規定,附件一份留存市府,其餘附件檢還申請人。
註7:變更編定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需繳納回饋金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申請案件若屬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需繳納回饋金或開發影響費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回饋金或開發影響費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26、29、48條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14點)。
註8:核准變更編定並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登記手續,同時副知申請人及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