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二年之1月1日公告,作為計算地價稅及計算公有出租土地租金之依據。 申報地價原則: (一)未於公告期間申報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二)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 (三)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查詢方式: (一)網路查詢 (二)電話查詢:新竹地政事務所專人服務(03)5235121轉30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