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業務

每二年之1月1日公告,作為計算地價稅及計算公有出租土地租金之依據。
申報地價原則:
(一)未於公告期間申報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二)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
(三)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查詢方式:
(一)網路查詢
(二)電話查詢:新竹地政事務所專人服務(03)5235121轉30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