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為政府對民間從事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者之管理,以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健全發展。
(一)經營經紀業應符合之要件
1、申請許可。
2、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3、加入同業公會。
4、繳存營業保證金。
5、僱用經紀人員。
(二)經紀人資格:
1、考試及格。
2、領有證書。
(三)外國人充任經紀員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2、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律,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
3、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4、外國人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向居留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附註:
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應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之證書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合法業者查詢方式:網路查詢(連結至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