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複丈再鑑界

辦理土地複丈再鑑界

業務單位:地政處
業務項目(SOP)名稱:辦理土地複丈再鑑界
作業天數:步驟1.~7.需要14天,步驟8.~12.需要3天
1.填寫申請書後送出申請
2.案件審核,案件合格,直接進入下一步驟,如不合格(詳見註1、2),則退回案件,再行重新申請
3.排定日期通知複丈,檢查是否有退回申請,如因故撤回申請,如否則接續步驟6.
4.作業準備(詳見註3),檢查是否有退回申請,如因故撤回申請,如否則接續步驟6.
5.控制測量、界址檢測,檢查是否有退回申請,如因故撤回申請,如否則接續步驟6.
6.複丈日期實地會同鑑界及說明界址
7.申請人埋樁及領丈簽認
8.是否更樁
9.填寫測量報告、檢測紀錄表
10.調製複丈成果圖
11.案件層核,檢查員、科長、處長檢核
12.複丈結果通知及案件移送
13.地政事務所歸檔存查(詳見註6)
註1:相關法令及規定:
1、土地法。
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3、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
4、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5、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註2:地政事務所再鑑界案報府所需表單、附件等資料:
1、地政事務所原土地鑑界複丈案申請書影本。
2、地政事務所再鑑界複丈申請書(含再鑑界理由書)。
3、地政事務所原案土地複丈成果圖。
4、地政事務所原案土地複丈參考圖(數值區)。
5、原鑑界實測點位與地籍圖套繪圖說,標記與地籍底圖一致之套圖結果(含實測現況點、界址點及控制點)。
6、地籍調查表正反面影本(已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
註3:調製複丈圖、查註調查表、調閱歷次複丈資料、列印宗地資料。
註4: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2項規定,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 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註5:
1、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之1規定,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但屬有需通知前條第三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
2、另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7點規定:
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案件,因撤回、駁回或其他情形,依規定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者,地政事務所於所為決定之通知書,應敘明得請求退還之期限。
申請人逾規定期限申請退還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者,地政事務所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之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案件,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或測量時,申請人因故不需測量,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予以退還。
註6: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1、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2、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3、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4、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