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轄區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清理

本市轄區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清理

辦理本市轄區內政部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查對清理標準作業流程圖

 業務單位:地政處
業務項目(SOP)名稱:本轄區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清理
作業天數:步驟2需1天,步驟3需要2天,步驟4需要1天,步驟5~6需5天,步驟7需2天,步驟8需1天
1.本市轄區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清理
2.依內政部每年移交資料繕造清查(詳見註1)
3.依據點位分配位置規劃排定清查路線(詳見註2)
4.作業資材裝備整置(詳見註3)
5.實地清查作業(詳見註4)
6.判斷點位毀損或移動,如否則進入步驟7,如是則將毀損、移動情形陳報內政部(詳見註5)後進入步驟7
7.清查資料彙整,繕造列管清冊
8.案件層核,科長、處長檢核
9.上網陳報內政部完成登錄作業

註1:相關法令及規定:
1、國土測繪法第14條。
2、內政部99年12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90247650號函。
3、內政部101年2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10108955號函。
4、國土測繪法第3條有關「測量標」之定義:指辦理測繪業務所設置之控制點;其需永久保存,並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為永久測量標。
註2:依據內政部每年度移交之「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點位清冊」,繕造「新竹市轄區之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點位清冊」,依每一永久測量標點位分佈位置事先規劃排定清查路線時間,盡量避免往返浪費時間路程。
註3:作業資材裝備整置。
1、人員任務編組,點位清查清冊、新竹市精密地圖集。
2、點之記。
3、點位牌標示版。
4、照相機。
5、指北針、砍刀、手套、噴漆、運輸載具。
註4:實地清查作業:依事先規劃排定清查路線,逐點查尋,利用點之記尋找點位,尋獲點位,將點位附近,雜草砍除清理整潔,噴漆書寫點號,持點位牌標示版照相存檔(遠照、近照各一張),填寫查對紀錄。經反復查尋後,確定點位遺失者,填報毀損或移動清冊。
註6:
1、將清查資料,點位相片檔彙整,繕造列管清冊陳核後列管。上網陳報內政部完成清查登錄作業。
 2、將毀損或移動點位,填報彙整清冊陳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