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如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2項各款情形,變更編定時不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一)確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除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2項各款情形外,其餘應依同規則第30條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常見類型如
下:
本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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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項目 |
變更使用地類別 |
主管機關 |
興辦事業計畫辦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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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毗連擴展工業 |
丁種建築用地、國土 保安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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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丁種建築用地包圍夾雜土地 |
丁種建築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1.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申請將毗鄰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事業審查要點 |
3 |
老人福利機構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新竹市衛生局 |
1.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4 |
宗教建築設施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民政處 |
新竹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管理要點 |
5 |
殯葬設施 |
殯葬用地 |
本府民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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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資場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都市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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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8 |
加油站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
9 |
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區)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農委會 |
10 |
屠宰場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2.「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農委會 |
11 |
廢棄物回收處理設施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市環境保護局 |
1.新竹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12 |
停車場、汽車運輸業場站、設施 |
交通用地 |
本府交通處 |
1.非都市土地申請興闢路外公共停車場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交通部 |
13 |
觀光旅館、觀光遊樂業、一般旅館 |
遊憩用地 |
交通部觀光局/本府城市行銷處 |
1.申請開發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14 |
幼兒園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教育處 |
1.興辦教育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範 |
15 |
托育中心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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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砂石碎解場 |
礦業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1.既存山坡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原則-經濟部 |
17 |
醫院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新竹市衛生局 |
1.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
18 |
畜牧事業設施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19 |
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20 |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本府產業發展處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21 |
道路 |
交通用地 |
本府工務處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二)擬具事業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建議申請人注意下列事項:
1、是否位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
(1)為避免事業計畫所在土地位於相關環境敏感地區,導致開發錯誤或投資浪費之情形,請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附錄一之二「興辦事業計畫
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有關機關(單位)」之查詢項目,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詢或利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倘位於第一級
或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1條、第30-2條及第30-3條辦理。
(2)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請將上開查詢結果應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2、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
(1)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不得小於10公頃,但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5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情形者,不在此
限。
(2)興辦事業計畫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3)請參酌「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並請確認是否符合該審查原則。
3、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同點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4、土地如屬部分(或多用途)使用者,建議先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使用面積測量(假分割)以確認面積。
5、面積是否達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模:
如達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所規定之面積規模,請依同規則第13條規定辦理。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登記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並繳納規費(詳新竹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收費標準)。
(二)本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後,會同有關機關(單位)審查,必要時辦理實地會勘。
(三)如山坡地範圍,應注意事項: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規定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2、興辦事業計畫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8條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如屬同條但書情形除外 。
(四)業經本府核准變更編定,如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者,繳交前揭相關回饋金或保證金後,本府將通知新竹市地政事務
所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免受10公頃限制
107.02.13(參考桃園地政局網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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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項目性質 |
審查作業要點或相關規定 |
1 |
社會福利 |
申請興闢社會福利設施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106.06.22衛授家字第1060800638號) |
2 |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107.6.26經能字第10704603500號) |
3 |
畜牧設施 |
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代處理堆肥場位屬山坡地範圍內,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設置地點及區位合理性認定確有需要,並經本會依第四點規定核定者,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一但書第四款所定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免受興辦事業計畫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105.06.20農防字第1051481691A號) |
4 |
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104.03.19經標字第10404601380號) |
5 |
公用事業 |
既存山坡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原則(104.03.12經務字第10404601150號) |
6 |
運動場館 |
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104.03.09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06244B號) |
7 |
公共設施 |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機關申請公共設施興辦事業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2.12) |
8 |
公共設施 |
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或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102.02.25內授消字第1020821152號) |
9 |
公共設施 |
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l第3款規定,興闢公共設施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其面積少於十公頃之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計畫之審議規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2.01.02臺會協字第1020000152號) |
10 |
公共設施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01.11.19勞中二字第1010203018號) |
11 |
公用事業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警政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101.10.18台內警字第1010872188號) |
12 |
國防事業 |
為利興辦國防事業以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等方式,取得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順利辦理變更編定,以縮短建設期程,國防設施興建計畫已奉本部完成建案需求審查核定或同意者,得認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第3款所規定之公用事業,免受面積不得小於十公頃之限制(國防部100.09.09國源資計字第1000001217號) |
13 |
公共設施 |
非都市土地申請興闢路外公共停車場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100.08.18交路字第1000007769號) |
14 |
消防設施 |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100.06.27台內消字第1000823443號) |
15 |
公用事業 |
申請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99.12.13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44號) |
16 |
文化事業 |
興辦文化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範(99.11.29文壹字第09930235322號) |
17 |
公共設施 |
申請興建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或活動中心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99.09.13內授中民字第0990722833號) |
18 |
水利事業 |
符合水利法第3條所稱之水利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水利建造物屬公共設施,得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經濟部99.08.09經授水字第09920209010號) |
19 |
道路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99.07.07交路字第0990006207號) |
20 |
醫療保健 |
興辦醫療保健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範(行政院衛生署99.06.30衛署醫字第0990261538號函) |
21 |
公共設施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纜車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97.12.10交管字第0970011611號) |
22 |
公用事業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97.01.11環署廢字第0970002249號) |
23 |
公用事業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96.03.15環署廢字第0960019778號) |
24 |
教育事業 |
興辦教育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範(93.01.06台社(三)字第0920185304號)106.11.20臺教社(三)字第1060157159B號修 |
25 |
公共設施 |
自來水公司設置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其用地辦理變更編定,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第52條之一規定之十公頃限制問題(92.10.24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7742號) |
26 |
公共設施 |
台電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其用地辦理變更編定,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第52條之一規定之十公頃限制問題(92.10.09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6675號) |
27 |
加油站或加氣站 |
考量「石油管理法」授權訂定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或「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業已規範加油站及加氣站設置之面積、區位及用地條件,諸如面臨12公尺道路、距離規定設施需有100公尺以上及兩家油站距離須500公尺以上之條件等,亦規定由縣(市)政府審查,爰可符合審查之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應無須再行訂定審議規範為審查之依據(92.10.06經授能字第0920007304號函) |
28 |
宗教慈善 |
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92.07.31內授中民字第0920089489號) |
29 |
公共設施 |
殯儀館、火化場,如無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情形者;但新設公墓、靈(納)骨堂(塔),如有地區性供給不足,且無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情形者,得由地方政府個案考量並嚴格審核(99.03.26台內民字第0990038491號、92.09.09台內民字第0920007304號、92.06.10台內民字第0920004981號、90.05.30(90)台內民字第906508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