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編定應備文件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本規則)第27條規定,(以各該使用分區准許變更者為限或本規則另有規定),依本規則第28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1式5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4、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1200分之1,位置圖不得小於5000分之1,均應著色表示)。
5、其他有關文件(詳附註4)。
附註 :
1、下列申請案件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1)符合本規則第35條、第3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2)依本規則第40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3)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4)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2、申請案件符合本規則第35條之1第1項第3款者,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4、上開其他有關文件:
(1)興辦事業計畫有本規則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
發許可文件。
(2)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10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
免受限制文件。
(3)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興辦事業計畫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如屬本規則第
48條但書情形除外。
(4)屬本規則第28條第2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
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案件外,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點第3項規定,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
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申請書件內。
(5)農牧用地之經營使用計畫。(僅限變更為農牧用地應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