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開業執照到期換發申請須知
新竹市政府地政士開業執照到期換發申請須知
目的:為落實地政士管理制度,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本府依據地政士法規定受理地政士申請開業執照更新。
應附文件及份數: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應向本府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以原開業執照申請加註延長有效期限。
(一) 開業執照到期換發(如加註欄位不敷使用仍須依換發方式辦理)
1. 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填寫範例〉
2. 原開業執照正本及其影本1份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4. 有效期限期滿前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1份
5. 本人最近2吋半身照片2張
6. 證書費用新台幣1,000元或郵政匯票的方式繳納(抬頭:新竹市政府)
(二) 以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限事務所名稱、地址、共同執業人等未變更者)
1. 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填寫範例〉
2. 原開業執照正本及其影本1份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4. 有效期限期滿前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1份
5. 證書費用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的方式繳納(抬頭:新竹市政府)
三、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本處網站表單下載專區
(二)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
四、申請書填寫說明:
1.第(1)欄請以申請人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2.第(2)欄請按申請登記事由自行選擇打勾,如屬異動登記者,並請填寫原因
3.第(3)欄請按申請事由所須附繳文件名稱及份數填寫
4.第(4)欄請填寫開業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5.第(5)及(6)欄請按申請人及共同執業人證書字號及國民身分證所載資料填寫,英文姓名以護照英文姓名拼音為準,無共同執業人者第(6)欄免填
6.第(7)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五、申請方式:
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逕送或雙掛號方式申請(新竹市政府地政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六、其他:
1.受理申請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2.作業期限為7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