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作業

一、作業目的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內,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1 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以作為民眾申報地價之依據,並據以作為課徵地價稅之參考。

二、法令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第 13、14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
內政部 88 年8 月24 日台內地字第885163 號及95 年5 月12 日台內地字第0950077490 號函示5 項評定原則。

三、作業事項
依內政部 88 年8 月24 日台內地字第885163 號及95 年5 月12 日台內地字第0950077490 號函示5 項評定原則,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其5 項評定原則如下:

1.當年公告土地現值表。
2.前次公告地價。
3.地方財政需要。
4.社會經濟狀況。
5.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