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促進電費計收公平合理及租屋電費資訊透明⚡
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修正重點包括:
1️⃣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2️⃣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3️⃣公共設施電費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4️⃣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資訊
透過更健全的規定,才能保障租屋的權益‼️
112年「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案,將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並為促進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自112年9月1日起,包租業的轉租契約應於轉租後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直接擴大租屋應申報實價登錄的範圍,而對於現行規定包租及代管業應按季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部分,也修正期程縮短為訂約後30日內提供。
租賃住宅相關法規修正:
(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