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轄區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清理
1.本市轄區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清理
2.依內政部每年移交資料繕造清查(詳見註1)
3.依據點位分配位置規劃排定清查路線(詳見註2)
4.作業資材裝備整置(詳見註3)
5.實地清查作業(詳見註4)
6.判斷點位毀損或移動,如否則進入步驟7,如是則將毀損、移動情形陳報內政部(詳見註5)後進入步驟7
7.清查資料彙整,繕造列管清冊
8.案件層核,科長、副處長檢核
9.上網陳報內政部完成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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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相關法令及規定:
1、國土測繪法第14條。
2、內政部99年12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90247650號函。
3、內政部101年2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10108955號函。
4、國土測繪法第3條有關「測量標」之定義:指辦理測繪業務所設置之控制點;其需永久保存,並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為永久測量標。 -
註2:
依據內政部每年度移交之「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點位清冊」,繕造「新竹市轄區之已完成永久測量標標示之基本控制點點位清冊」,依每一永久測量標點位分佈位置事先規劃排定清查路線時間,盡量避免往返浪費時間路程。 -
註3:作業資材裝備整置
1、人員任務編組,點位清查清冊、新竹市精密地圖集。
2、點之記。
3、點位牌標示版。
4、照相機。
5、指北針、砍刀、手套、噴漆、運輸載具。 -
註4:
實地清查作業:依事先規劃排定清查路線,逐點查尋,利用點之記尋找點位,尋獲點位,將點位附近,雜草砍除清理整潔,噴漆書寫點號,持點位牌標示版照相存檔(遠照、近照各一張),填寫查對紀錄。經反復查尋後,確定點位遺失者,填報毀損或移動清冊。 -
註5:
國土測繪法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之永久測量標點位圖說分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定期實地查對,作成紀錄,發現永久測量標有毀損或移動時,應即將毀損或移動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
註6:
1、將清查資料,點位相片檔彙整,繕造列管清冊陳核後列管。上網通報內政部完成清查登錄作業。
2、將毀損或移動點位,填報彙整清冊通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