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注意事項
項目 | 說明 |
---|---|
一、 | 選擇有合法證照之經紀業,才能受到專業化服務及法令上的保障;其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經紀人證書、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均有揭示於營業店面明顯地方,讓消費者認定。 |
二、 | 經紀業必須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始可刊登廣告及銷售且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負責。 |
三、 | 有關不動產出租(售)委託契約書、承(租)購要約書、定金收據、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均需由經紀人簽章負責。 |
四、 | 經紀人員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承買(承租)人詳細解說,該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租賃)契約書之一部分。 |
五、 | 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等定型化契約,均需給予消費者契約審閱期間,以便讓消費者能有充分時間了解。 |
六、 |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向買賣(或租賃)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租金)。 |
七、 | 如果買賣或租賃房地產係因有合法證照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受損害者,得向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