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之初,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申報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影響民眾權益及土地開發利用。內政部為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健全地籍管理,制定「地籍清理條例」,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另為利各機關辦理地籍清理作業,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14類土地建物,自97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分年分類清理。
內政部為賡續辦理完成地籍清理工作,澈底解決臺灣光復初期遺留之地籍登記問題,續訂定「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自103年1月至108年12月止,增加清理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之土地及建物,以健全地籍及稅籍管理。該計畫於108年底結束,因各項地籍清理推動工作已步入常軌,爰自109年起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分年清理計畫,編列預算持續完成清理,並由內政部督導掌握執行情形,以期達成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及提升政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