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再鑑界
1.填寫申請書後送出申請
2.案件審核,案件合格,直接進入下一步驟,如不合格(詳見註1、2),則退回案件,再行重新申請
3.排定日期通知複丈,檢查是否有退回申請,如因故撤回申請,如否則接續步驟6
4.作業準備(調製複丈圖、查註調查表、調閱歷次複丈資料、列印宗地資料),檢查是否有退回申請,如因故撤回申請,如否則接續步驟6
5.控制測量、界址檢測,檢查是否有退回申請,如因故撤回申請,如否則接續步驟6
6.複丈日期實地會同鑑界及說明界址
7.申請人埋樁及領丈簽認
8.是否更樁
9.填寫測量報告、檢測紀錄表
10.調製複丈成果圖
11.案件層核,檢查員、科長、副處長檢核
12.複丈結果通知及案件移送
13.地政事務所歸檔存查(詳見註3)
- 註1:相關法令及規定:
1、土地法。
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3、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
4、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5、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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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地政事務所再鑑界案報府所需表單、附件等資料:
1、地政事務所原土地鑑界複丈案申請書影本。
2、地政事務所再鑑界複丈申請書(含再鑑界理由書)。
3、地政事務所原案土地複丈成果圖。
4、地政事務所原案土地複丈參考圖(數值區)。
5、原鑑界實測點位與地籍圖套繪圖說,標記與地籍底圖一致之套圖結果(含實測現況點、界址點及控制點)。
6、地籍調查表正反面影本(已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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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1、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2、申請再鑑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有錯誤。
3、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4、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