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最後更新 : 2024/02/29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府行法字第1080162572號令發布及109年6月15日府地用字第1090088310號公告實施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案件每件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外,其他案件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二、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許可文件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屬土地徵收、撥用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者,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
二、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辦理變更編定者。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