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業經內政部111年2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10260791號令廢止。

查土地徵收條例於101年大幅修正,同年配合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已將99年發布施行之要點內容納入規範,俾實務作業有所依循, 爰廢止該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