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使用管制

【編定使用管制】

  1.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2.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請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係採正向表列。
  3. 非都市土地經認定違反編定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理方式:
  • 處罰鍰並限改: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規定。
  • 按次處罰: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 科以刑事責任: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編定使用管制】

  1.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2.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請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係採正向表列。
  3. 非都市土地經認定違反編定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理方式:
  • 處罰鍰並限改: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規定。
  • 按次處罰: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 科以刑事責任: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