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審查須知」
因應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配合修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審查須知第1點第5款規定。如需修正後規定,請至本部地政司
租賃條例專區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3341
因應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配合修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審查須知第1點第5款規定。如需修正後規定,請至本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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