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所付電費,不得超過台電當月最高級距金額

為保障承租人權益,依內政部於109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5點規定,租賃期間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均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夏季:6~9月每度6.41元/非夏季:每度5.03元)

為利租賃雙方議定合理電費計收標準,台電公司以前揭函檢送電費單據新增「去年每度平均電價」欄位,並提供查詢電費多元管道措施 請多加利用(如附件),租客如對租屋處之用電量認有異常情形,可先參考電費帳單的前期與去年同期用電作為參考基準,或洽1911台電24小時客服專線協助,以保障電費計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