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9月1日起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適用「洗錢防制法」第9條規定申報
行政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依該法第9條規定辦理,自110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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