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件,本府前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發布本裁罰基準,因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爰配合修正相關內容,並調整末點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