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建築開發業者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2月27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號
主旨: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壹第13點規定之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3年2月19日院臺消保字第1030009637號函轉貴府103年2月14日府授法消字第1030026707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是以預售屋買賣於有天然瓦斯地區,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建築開發業者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亦即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建築開發業者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至於來函所敘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尚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壹第13點規範範疇,宜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訂之。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除外)、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安和路1段29號8樓]、本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