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認定之解釋令1份如附件
2.本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3號函檢送「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認定之解釋令1案,因誤繕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