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動產說明書大幅修正,10月1日開始施行

內政部於4月13日公布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104)年10月1日生效,此次修正內容大幅增加房仲業者對於銷售不動產使用現況、法令允許使用情形及週邊環境等調查及說明義務,對於買屋賣屋市民權益保障邁進一大步。

新竹市政府表示,內政部於89年5月19日訂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仲業者應於接受委託後辦理銷售前,先行製作不動產說明書,過程中以說明書向有意購屋的消費者進行解說,簽訂買賣契約書時隨同交付並視為契約之一部,本次修正內容新增房仲應說明及調查事項包括土地是否位屬水土保持區、保護區等限制使用重點、房地週邊有無市場、電塔、寺廟等環境設施以及建物有無違建而遭列管、樑柱間隙或非自然身故等瑕疵,期待藉由不動產說明書內容事項的完備,而使所有民眾均能買到與心目中預期相符的房子,本次修正後不動產說明書全文可參本府地政處網頁地政新聞(http://land.hccg.gov.tw/),歡迎下載利用。

新竹市政府同時提醒民眾,購買或出售房屋時應洽店內張貼有合法不動產交易服務業標誌的業者,若有糾紛時可透過本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以市話直接撥打1950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等方式提出消費爭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