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審查須知」

因應民法第12條於110113日修正公布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11日施行,配合修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審查須知第1點第5款規定。如需修正後規定,請至本部地政司

租賃條例專區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