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9月1日起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適用「洗錢防制法」第9條規定申報

 行政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依該法第9條規定辦理自110年9月1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6309&log=detailLog

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