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條之2,自109年7月1日施行

108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條之2,奉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
也就是【實價登錄新制將於7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

從這天起送地政事務所登記的買賣案件
實價登錄申報的申報義務人改為【買賣雙方】囉!!
並且要記得送件同時檢附實價登錄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