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之登記事宜

 內政部函釋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其性質係屬專用權,而非所有權,自不得認為因該等專用權之增加而視為已增加專有部分。(內容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