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認定事宜

內政部108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144529號令,修正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令第二點為「政府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得免簽註切結。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因執行其組織法律所定業務範圍內之特定公共任務,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亦同。」,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