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
主  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