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103年1月13日以台內地字第1020387335號令廢止有關耕地分割解釋法令

內政部 函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203873353號

主旨:本部91年4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10070765號有關農舍坐落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申辦土地分割之解釋令,業經本部於103年1月13日以台內地字第1020387335號令廢止,茲檢附發布令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業於102年7月1日修正發布施行,本部並於102年10月30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059號令規定登記機關配合該辦法第12條辦理註記登記及受理申請農業用地分割之處理方式。依上開修正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如未經解除套繪管制者即不得辦理土地分割,本部旨揭令有關農舍坐落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申辦土地分割解釋與該規定不符,應予廢止。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地政司【測量科】